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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及需要提交材料

时间:2021-02-13 15:57:4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及需要提交材料

  本文将详解企业青岛员工工伤如何认定,了解青岛工伤认定的流程,写好青岛工伤认定申请表有助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及需要提交材料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需要提交材料大全

  青岛工伤保险认定携带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青岛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受理:

  ⑴对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⑵对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审查: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后将最终结论返回政务大厅窗口。

  3.决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青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相反,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费率浮动的范围级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费率与工伤及工伤保险费挂钩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

  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高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

  两种范围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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