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
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47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等规定,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及驻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仍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纳入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后,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工伤复发医疗费;
(二)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资金筹集及渠道
(一)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需由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统筹金。工伤保险统筹金包括医疗统筹金和长期待遇统筹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统筹金缴纳标准:
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应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医疗补助金统一按五级标准缴纳。
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缴纳。
2、长期待遇统筹金分为:伤残津贴统筹金、生活护理统筹金、辅助器具统筹金、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等四类,按下列标准缴纳:
(1)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统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纳入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之月。缴纳标准低于省人社厅规定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及生活护理标准下限的,按省人社厅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缴纳标准:由用人单位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70周岁;未成年人缴至18周岁,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缴纳。缴费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3)辅助器具统筹金缴费标准:需配置辅助器具老工伤人员,按纳入统筹管理当月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一次性缴纳至7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缴纳。
(二)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统筹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现行财政经费供给方式筹集。因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所需工伤保险统筹金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待遇支付
(一)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 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组织实施
(一)身份确认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统一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申报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县、区人社局申报,经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省(部)属驻芜及市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申报材料
申报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需由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同意纳入工伤统筹签名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提供供养人员的身份证、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及确认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的原始批准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为老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核定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已确认为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2、已在单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等级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
(三)缴费程序
用人单位凭市人社局发放的《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按规定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金,并持市社保征缴中心发放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欠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六、就医管理
(一)定点就医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二家医院作为工伤就诊定点医院。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非工伤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转外管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后,因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对其工伤部位进行诊治,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转院申请,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诊治。
七、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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