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青岛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标准
1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浮动费率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qdhrss.gov.cn)进行查询,公示期5天,如存在异议,可拨打电话86010815咨询。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费率浮动调整的规则: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一是2014年度无新工伤发生的,如支/缴比120%,则新费率降为基准费率的.80% ,如支/缴比>120%,则费率不浮动;二是2014年度有新工伤发生的,如支/缴比120%的,则费率不浮动 ,如 120%300%,则新费率上调为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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