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6月30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调整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一级伤残增加360元、二级伤残增加340元、三级伤残增加320元、四级伤残增加300元。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本次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待遇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标准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8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给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给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给付。
(四)待遇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2012年6月30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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