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巴中市公积金提取额度的相关条例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上年度(6月30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缴存人符合本条规定提取公积金余额后,再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原则上不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最后的贷款余额,但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或处理灾难事故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八)、(九)项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政策依据:《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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