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劳动鉴定部门1-6级伤残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载明一级残疾或二级残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
(七)职工户口迁出本地的、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进入中心托管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生活来源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范围: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十一)夫妻双方失业且托管后,未重新就业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第(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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