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提取公积金要哪些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提取须知
2013年11月27日起,我中心正式启用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提取。缴存职工可通过登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进行提取预约,银行网点将对预约提取优先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职工需登陆中心网站(http://)-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进行提取业务预约。
二、 职工可预约未来10个工作日内任一日、在任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业务。预约成功后,中心自动发送预约确认短信,职工也可打印预约确认单作为办理凭证。
三、 职工按照预约确认短信或预约确认单所示的时间和地点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需自助领取或向大堂经理索取住房公积金预约号,银行网点对预约号予以优先办理。
四、 办理业务时,职工须向柜台提供预约确认短信、预约确认单或网上生成的预约编号,以及相应的提取材料。
五、 网上预约的操作方法请查阅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操作指南》。
六、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没有办理网上预约的,按银行规定排队轮侯。
2013年11月22日
篇二: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
4、属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
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件。
5、属在建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和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
㈢ 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时限为一年)。
㈢ 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三、购买二手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 房屋买卖契约;
4、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如购买拍卖房屋的,所提供的材料参照此款执行。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年度办理)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还款凭证原件﹙须在贷款发放银行会计柜台打印并盖银行业务章﹚。
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须包括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
凭证。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如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属新建的,需提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限为一年);②属旧房翻建的,提供产权证、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证、翻建核准证明(办理时限为一年)。
六、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复印件; 4、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复印件。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修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办理时限为一年);
4、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
5、 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20%)以上﹙按年度办理﹚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支付房租的发票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
2、如所付房租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4、支付房租的发票;
5、职工及其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以单位最近月份的工资册数据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工资核定表为准;
6、 租房合同原件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本。
业务咨询电话: 5709242 ; 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
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㈠在办理销户提取前,必须由单位先办理停缴手续;
㈡因工作调动离开南宁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㈢ 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一、离休、退休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 个人身份证;
2、 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户口迁出广西以外地区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复印件;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
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㈠ 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复印件。
篇三: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宁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长期住房储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外籍和来自港、澳、台的职工,以及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已经离岗,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适当降低,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月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时调入单位确定的月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倍数的乘积。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规定的缴存基数计算当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报管委会批准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市实际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当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按正常比例或者按规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单位当年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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