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提取公积金材料
阶段性提取政策主要指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铜陵市提取公积金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申报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装饰、装修);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四)承租自住住房;
(五)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者同时具备);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分别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原件现场查验后退回,必要时留存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购买征迁安置房的,提供经征迁部门签章的征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征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征迁部门提供相关回迁安置户名单清册)。
注: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除提供上述1所应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装饰、装修)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工程决算书、建房款发票或收据。
2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决算书、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仅限已归还的贷款本息额,每年提取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已委托中心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除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还款银行卡(存折)、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还款流水)。
注:外地购房并偿还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购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四)承租自住住房
1、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五)离退、退休
提供离休、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取前,单位需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者同时具备)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提取前,单位需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提供户籍转移、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批准出境定居的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提取前,单位需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单位需将死亡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注:(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截至购(建)房当月(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日期为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除了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卡(存折)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
(3)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签发的《代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和委托人本人的银行卡(存折)。
六、办理程序
(一)个人填表。职工现场填写《铜陵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二)提出申请。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窗口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窗口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留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中心审批。中心提取审批窗口现场对照提取条件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五)中心支付。准予提取的,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到中心提取支付窗口现场办理支付手续。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现场受理,现场审核审批,现场办理支付结算手续。需要调查审核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复议程序
对不予批准提取的,职工可以提出复议,填写《复议申请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地址:湖东路666号(市政府办公大楼旁),业务电话:5858040,监督电话:58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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