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昭房管委〔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昭通市职工租住房屋和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昭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名下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名下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数额提取。
第六条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房屋租金且不超过申请提取职工的公积金年缴存额;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少于60平方米的以实际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商品住房房屋租金各县区统一按照100元/平米年进行计算。
第八条 夫妻双方租赁商品住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一方已经足额提取房屋租金的,另一方不能再次重复提取。
第三章 提取时限及提取所需资料
第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房期间,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再次申请租房提取需距上次提取间隔一年,所有提取资料需要重新提供。
第十条 提取所需资料:1.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名下无房产的证明;3.未婚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4.单位提取证明;5.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商品住房租赁合同;6.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支付房屋租金的发票或收据;8.昭通市行政区划内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非信用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合同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行为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行为人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和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以上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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