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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9 17:44:2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关于湖北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关于湖北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以及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销户提取

  第四条 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公积金卡(或对帐簿)及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五条 离休职工凭离休证或离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退休职工凭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六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市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七条 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凭出境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凭工作调动手续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社会救助证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由继承人提取的,应提供能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复印件(职工与继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数额较大的,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由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使用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家庭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公积金卡(对帐簿)及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还迁房等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付款收据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帐户余额的70%。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本项提取需在购房合同备案后2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1年内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通知函)及复印件,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证明书(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自建、翻建或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施工预算表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及复印件,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帐户余额70%。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总额。(本项提取需在自建住房许可证或危房证明书颁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70%为其提供帮助。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职工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可以每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且不得超过年偿还贷款本息;职工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申请提前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0%,办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支付证明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约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年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不受房租与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心肌梗死;肝硬化;系统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瓣膜病;严重复合性外伤;重大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心脏手术(包括介入术);良性脑肿瘤;严重Ⅲ度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需办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加盖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专用章)、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职工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此项提取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新农合支付或单位报销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

  第二十条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担保额度以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配偶、子女、父母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能表明代办人与委托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公积金支取凭证》,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提取事由的真实性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积金支取凭证》上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积金支取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本息,骗提人3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骗提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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