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2014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http://www.cnrencai.com/【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相关文章:
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08-08
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08-05
2015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08-06
2014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09-26
四川达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08-06
上海公积金新政全文08-09
泉州住房公积金新政10-19
杭州公积金提取指南08-06
如何提取老公的公积金08-13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