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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解析

时间:2020-12-31 16:42:35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住房公积金提取解析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两种:退出性提取和使用性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解析

  退出性提取是指:离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市、出境定居等;

  使用性提取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

  第八条 职工因下岗、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可封存至市中心经办机构设立的托管专户中。如有重新就业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工作调离本市的;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直系亲属购房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到百元以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提取审批表》、个人储蓄账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供房改部门3年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

  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在农村的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

  &nbsp职工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有购建房行为而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夫妻双方提取额应在当年购建房总价范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2)在农村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证明、相关费用支付证明并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证明。

  (三)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2、偿还担保形式为抵押或担保公司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3、偿还担保形式为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职工联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1、租赁公租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和租房支付凭证;

  2、租赁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结婚证明(尧都区城区范围内夫妻双方年最高可提取额1.6万元、单身职工年最高可提取额1万元,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九)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的,提供与购房类型对应的购房证明及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一)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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