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政策变动
20xx住房公积金若干新政-20xx海南公积金政策变动解读 进入20xx年以来,中央对于住房公积金新政频出,先是公积金最低首付调整,再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随后在10月8日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这一系列举动,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可谓获利颇多!
20xx住房公积金若干新政
一、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及以上期限;已经购买首套个人普通自主住房,并且已经缴清首期;
二、借款人在购买第一、二套个人普通自主住房时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个人普通自主住房时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购房权益而特意设下的限制。
三、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继续上浮,而是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
四、对于因公派驻外地,并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地职工,他们在外地工作时所缴存的公积金可以累积计算。也就是说,当职工搬迁回本地后,在外地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会被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认,职工可据此在本地购买个人普通自用住房。
五、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将取消1.5%的担保服务费。也就是说,借款人可免费接受这一担保服务。
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提取流程和处置骗贷等方面又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四、 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六、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七、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八、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央的公积金新政的逐渐推进,海南住房公积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住房保障是全社会都关心的大事、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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