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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武汉住房公积金新政改革

时间:2021-01-05 09:19:41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浅谈2014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新政改革

  住房公积金要告别“劫贫济富”模式

浅谈2014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新政改革

  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记者获悉,武汉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武汉市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长江日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当房价高企,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没有购买、建造住房的条件,他们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便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养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发挥余热。如此语境下,公积金的大量结余与百姓民生压力越来越大,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对比。

  放眼全国,有数据称我国住房公积金已结余超过1万亿元。这个数字是华丽的,而在华丽公积金数字的背后,却是百姓根本无力承担的高房价与低收入者打肿脸充胖子的残酷现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之后,便再没有更新。长时间以来,住房公积金的严重封闭性让市民们有了“住房公积金已经不再属于个人”的感觉。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仅仅是代管部门。因此,让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家用,也便有了正当的理由和出口。

  “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还原了公积金的公共属性,是有意义的尝试,在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前提下,还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汉市尽早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希望有更多的城市能够拥有这样的'公积金管理思路,从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过度“沉睡”。

  住房公积金改革应“全国一盘棋”

  一些收入较低的公积金缴存人,既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质疑。据报道,结合最低收入标准等指标,武汉市拟规定,如果缴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

  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正是鉴于这样的现实,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有的些方规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武汉市则打算更进一步,只要缴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不管基于什么用途,都可以无条件提取公积金。这些变通措施不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而且使得更多人有机会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

  可是,从法理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变通措施,确实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违反了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这正是令人尴尬之处—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明明是合情合理、合乎民意的,却是不合法的。正因如此,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仍一如既往地“劫贫济富”,民众质疑声不断。

  面对这一矛盾,是禁止各地出台变通措施,还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然应该是后者。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供法规上的保障,让各地的变通措施有法可依。同时,修订也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使用范围,让公积金使用既合理又规范,做到“全国一盘棋”,避免各地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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