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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1-02-25 09:38:03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目前,沈阳市共有1万多套公租房房源可配租入住,现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已可以申请。此外,沈阳还有3万多套公租房在建待租,以满足居民需求。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申请公租房有一定的准入条件,根据沈阳现行政策,在收入方面,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00元/月、单身可支配收入低于3500元/月可申请;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也可申请。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1年以上,而新毕业的大学生(原籍非本市、毕业5年以内)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沈无房的就可申请。

  去年底,沈阳完善了住房保障准入及退出机制,其中明确对于有车族、有工商登记的,不允许申请公租房。此外,还通过建立购房资格审核系统与住房保障数据对比,限制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新购房屋。

  目前,沈阳公租房保障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申请补贴的家庭需长期租赁社会房源1年以上。而在等待实物配租过程中可先领取租房补贴,这不会影响参加公租房实物房的电脑摇号配租,配租成功后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自2011年以来,沈阳市共进行了七次公租房配租摇号,共有1万多户家庭入住公租房项目。目前,沈阳市在建待租的公租房项目还有3万多套,包括和平区雪莲雅居、于洪区赤山阳光园、沈北新区惠生新城、大东区望花丽景、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雅嘉园、西雅美苑等项目的房源。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三年内且在沈无房的,可以申请。

  经批准在沈无房的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及驻沈部队在沈无房官兵等可以由单位统一申请。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一)申请方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直接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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