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区实行城镇居民自愿缴存公积金政策
7月28日起,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居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凡连续正常缴存满一年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对象须是城区居住就业人员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为城区范围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8周岁至50周岁(含);有沧州市常住户口;具有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在沧州市城区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提供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
缴存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自由职业者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上一年度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城区托管中心(在城区分中心设立个人缴存托管中心,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个人缴存委托管理业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特别提醒,缴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开户、骗取贷款的行为,一经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缴存托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均有明确规定
缴存缴存对象按照申请约定于每月15日前将月缴存额存入本人的公积金银行代扣卡,城区托管中心通知委托银行进行划转,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缴存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持相关资料到城区托管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缴存对象连续正常缴存满一年,可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贷款额度:夫妻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城区托管中心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转入原缴存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愿意继续缴存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已办理缴存托管的个人,被录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退出个人终止缴存托管(贷款未还清的除外)或违反缴存托管有关规定并被取消缴存托管资格的,办理缴存托管退出手续,并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注销账户。
此外,对未按规定缴存、还贷出现逾期、贷款后停止缴存等行为,均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缴存办理程序严谨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缴存对象持上述规定资料向城区托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审核城区托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开设账户审核通过后,确定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度,办理开户手续,填报《公积金汇(补)缴书》,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缴存对象账户发生转移的,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
办卡申请人持城区托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委托银行办理银行代扣卡,并存入大于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签约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银行代扣卡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到城区托管中心签订三方委托收付款协议;
托收申请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缴存额存入银行代扣卡内,城区托管中心将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委托银行扣款,缴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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