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套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或者住房贷款已结清,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5%;职工家庭首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5%。
通知强调,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湖南省外户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同时,通知适用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凡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7年3月20日以前已经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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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 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4. 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自住房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注: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公积金)
5.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 职工在异地(非长沙地区)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网上查询购房情况的途径或当地房产局的查询电话,中心须查询购房事实后,方可审批提取;
7. 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房及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按以下
符合条件提供相关资料:
① 在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在长沙地区无房):本人户籍证明原件;
② 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被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和职工 异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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