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流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内蒙地区对内蒙古公积金提取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详细为您介绍。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提取的职工花名册、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内蒙古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5.有重大疾病或事故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或事故处理费用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支取条件
(一)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未重新就业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8、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二)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5、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6、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当年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要件
(一)职工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如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财务人员代办的需提供该职工身份证和财务人员身份证。如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该职工身份证。
(二)职工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前项规定之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退休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提供调出地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调令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的证明。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兼并破产相关证明文件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买断工龄合同》。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8、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不低于30%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该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大修房款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建房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房屋产权交易审批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10、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还款余额表。
11、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身份证。
12、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提供租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全年租房发票。
13、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提供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当年学杂费用支出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14、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当年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提供病人诊断证明书、病历、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当年医疗费用报销单据、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1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后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支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支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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