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提取指南
长春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七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到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文件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委托受托银行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长春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长春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低保户: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提取额不受限制。
4、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7、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出境定居: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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