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限额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5582.90元。
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69.9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349.74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分别为3117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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