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关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缴存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
三、缴存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四、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新增开户的自由职业人员填报《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自由职业人员发生账户变更的,由本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五、提取管理
自由职业人员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向缴存管理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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