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2月1日起可网上自主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办理公积金业务更方便
青岛市12月1日起可网上自主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11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雪燕做客“在线问政”时表示,今年青岛市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已达67.57亿,惠及1.96万户。微信公众号“青岛公积金”的上线为市民查询和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了很大便利,网厅自主办理贷款缩期业务也将于12月1日起实现。
12月1日起可网上自主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广大申贷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贷款服务是我们一直以来的不懈追求。”李主任说:“今年,围绕这方面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的贷款银行同意证明,简化相关手续,方便借款人;开发缴存使用证明网上开具及查证管理程序,我市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网上自助打印带有中心印章的证明,免于城市间舟车劳顿;积极开展3G移动办公,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将公积金营业大厅搬到项目现场,提供公积金贷款现场咨询、受理服务,受到市民的欢迎和好评,等等。此外,今年还组织开发了网厅自主办理贷款缩期业务,对符合办理缩期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通过网厅办理,程序12月1日将正式上线。”
另外,集政策宣传、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于一体的微信公众号“青岛公积金”,自10月18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与其他大多数城市的公积金微信仅具有宣传和查询功能相比,青岛将公积金网厅功能植入微信平台,不仅查询功能更加强大,还具备了利用微信即可办理自由职业者缴存、离退休职工提取、偿还贷款等业务功能。同时,为突出便民服务,研发了网点排队实时显示功能,职工可以通过微信实时了解每个业务窗口的排队情况,预约办事时间,业务变动通知提醒,为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了更多方便。
对市民关心的商贷公积金网上自助提取业务,李主任表示,因涉及系统开发等工作,目前正在抓紧推进中,争取年底前上线,拟先行在建行个人住房贷款职工中试行。
截至10月底已发放公积金贷款67.57亿
据介绍,今年以来,受国家取消住房限购以及出台部分信贷、财税、落户等政策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升温明显,住宅交易量突破历史新高。受此影响,截至10月底,当年全市已向1.96万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67.57亿元,支持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达195万平米,已累计向28.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689.34亿元,累计贷款发放额、余额均居全省首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和保障我市缴存职工购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积极回应广大申贷职工诉求,今年5月1日起,我市调整放宽了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包括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将异地贷款政策由省内放宽至全国等,截至10月末,已有近1500名缴存职工家庭享受到新政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离职后公积金可自行缴纳也可异地转移
离职后,属于本市户籍,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提供《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任意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缴存。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如您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还可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迁移证明原件或户口薄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原件及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于原单位,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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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不含10年)以上房龄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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