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南宁市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
近日,《关于调整2016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下发。根据通知,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最低不低于70元,最高不高于1915元。
根据通知,从7月1日起,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16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自治区及以上直管单位可以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但前提条件是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如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期限满一年的',如经济效益仍未好转,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需要重新申请。缴存比例核定时间截止到7月30日。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规定,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最低不得低于70元,单位和职工合计为140元。
据了解,由于机房升级改造工作需要,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7月2日至3日临时关闭南宁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暂停12329热线电话、手机APP等业务。目前,管理中心正在进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7月4日起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关于调整2016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 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16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自治区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南金通〔2016〕30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3、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70元,单位和职工合计为14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表格下载”处或各服务Q群下载《2016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核定表》,根据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与基数调整材料一并交到服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
2、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各单位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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