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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19 14:02:30 公积金 我要投稿

遂宁2016年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3届10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费80元/户,不再由贷款申请人支付,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期房登记费由房屋开发商垫付,存量房登记费由房屋中介公司垫付,每季度凭发票、贷款人名册到我中心报账。请各科室及管理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遂宁2016年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届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买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2016年5月1日起,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购房,如父母没有在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一)提取条件。2016年5月1日后购买的商品房(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和存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提取人与购房者应为父(母)子(女)关系;提取人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

  (三)提取所需资料

  1.商品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记录中记载其亲属关系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存量房。过户后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记录中记载其亲属关系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允许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2016年5月1日起,如还款人的直系亲属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在自愿的情况下,允许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为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直接划至银行还款。

  提取所需资料:《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

  提取人须本人到场并签字盖手印承诺。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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