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2016
【2016年上海市公积金按揭贷款和提取政策】
【因交易每年可提一次】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确需多次提取的处理】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申请后最多个工作日出结果】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可以为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开具缴存证明办理】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全市个公积金业务网点均可以接受职工因异地贷款账户转移等原因申请办理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业务职工如有需要可以前往办理具体办理网点和其他需要咨询事项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或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调整公积金贷款最新额度和贷款年限】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万元调整至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万元调整至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万元基础上增加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万元基础上增加万元保持不变
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万元调整至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万元调整至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万元基础上增加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万元基础上增加万元保持不变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低于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年
年至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年调整为年与房龄之差
超过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年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上述第二项租赁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细则中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三申请资料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见附件一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三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四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
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资料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见附件五
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见附件二
四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个人办理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流程
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初次办理应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资格
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初审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单位获得初审资格后在批准时间段内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单位除应对职工本人申请资料参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资料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集中办理提取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单位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单位职工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区县管理部应定期抽查单位留存的职工申请资料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区县管理部应取消其初审资格
单位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单位职工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单位职工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单位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单位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单位经办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单位应作适当调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单位职工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收集并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职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2016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 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注: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附: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30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超过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15年。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