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
房贷、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5年内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昨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类。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单位和个人征信,对失信行为相应采取限制办理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惩戒措施。
个人5年内曾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禁办所有提取业务
《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严重失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等(详见图表)。
根据规定,个人存在失信行为,将被取消或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其中,归为“严重失信”类,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等归为“一般失信”类,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所涉及贷款银行须出具情况说明,贷款人须作出相应承诺。其中,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就是严重失信
根据《管理办法》,单位近两年内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5人(含)以上,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5人(含)以上;开发单位违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都被视为“严重失信”。
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为其出具合法证明,直至其违规行为得到整改。开发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中心暂停与该单位签订按揭协议;对于已经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中心暂停涉及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工作。对于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中心暂停审批该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
据了解,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需要,依规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被征信方(个人或单位)的信用状况。同时,也可以向被征信方(个人或单位)的要求提供查询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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