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办法(全文)
现将《驻马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新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条件:
(一)除当月有逾期的贷款人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员、质押人员等,均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二)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及配偶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三)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次可提取12个月的物业费,提取上限每套房每年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三)物业费税务发票或收据;
(四)填写《驻马店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申请书》。
以上材料除《驻马店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申请书》外,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开展委托代支业务。经缴存职工同意,鼓励物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为职工办理支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以支付物业费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提取时间为本办法实施后所支付的年度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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