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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意见

时间:2021-01-25 17:26:30 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5解读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意见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无房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职工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2015解读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意见

  除此之外,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同时,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送审稿特别强调,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同时罚款,还要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缴存

  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缴公积金

  法制晚报记者从住建部获悉,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根据以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目前不能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过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也有例外,比如湖北襄阳早在去年,就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送审稿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另外,送审稿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提取 可支付物业费、房租等

  送审稿明确七种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

  一个突出不同在于,扩大了提取范围,包括租房、物业费、装修费等。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注意到,送审稿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南方都市报》援引业内人士的话说,公积金可投资地方债等举措,预计此举很可能极大地利好楼市。

  时限 办贷款审批缩至10日

  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而现行制度规定,贷款审批时限为15日,送审稿缩短5日。

  罚则 骗提骗贷最高罚3倍

  此次《条例》的修订中,加大了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也是焦点之一。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送审稿特别强调,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修订送审稿中还加大了对单位不给员工上公积金、或是少缴公积金的处罚,这在实际情况中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行《条例》中只是规定单位如果不给员工上公积金,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则拟规定,单位违反规定不给员工上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积金”大事记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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