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宾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做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以来宾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42680元/12个月=3556元)的3倍,即10668元/月作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工资基数,按最高缴存比例12%进行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280元,即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2,560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市的2015年最低月平均工资1210元作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工资基数,按最低缴存比例5%进行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60元,即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120元。
三、驻本市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驻本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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