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最新公租房租金补贴新政策规定
近日,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在补贴标准统一、优惠比例细化、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提高住房保障科学水平、加大保障力度的决心。
京建法〔2015〕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促进公租房租金补贴制度更加合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三)分档补贴比例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具体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5%;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0%;
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
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50%;
5.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
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10%。
全市(除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
补贴比例 |
租金补贴建筑 面积上限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95% |
60平方米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
90% |
|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
70% |
|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50% |
|
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25% |
|
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
10% |
(四)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补贴比例低于95%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租金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租金补贴。
(五)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后仍无力支付公租房租金的特殊困难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酌情提高补贴,所需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规定的标准核定公租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三)本通知发布后,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公租房租金补贴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补贴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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