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为充分发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广大职工解决住房、改善住房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父母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过本地区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每年可凭本人或配偶房屋产权证及物业费缴费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职工本人除按《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三)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应提供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及结算收据、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职工应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产权证及物业费缴费凭证。
第四条 提取时限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按《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一年申请一次。次年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 每一年申请一次。
(四)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 每一年申请一次。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二)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金。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3、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一年的应付租金,目前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为白城市区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区县可参照执行); 其中,未婚职工的租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已婚职工的租房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未婚职工700元/月;已婚职工9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计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标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近一年自付医疗费总额。
(四)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职工本人、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住房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与《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规定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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