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安盟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为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相关政策要求,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了全盟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最大程度地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是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使用范围由原来的同户籍子女、父母之间相互使用,调整为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之间(不含租房和转贷提取)经本人同意并能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可以相互使用,其中,多个子女的仅限于一个子女及配偶与父母间可以相互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转住房贷款的仅限于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是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相关提取人账户余额可以保留到百元位,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以同一套购房手续办理购房提取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额度不影响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有效满足职工购房资金及相关费用需求。
三是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各次间隔时间调整为1年。
四是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即,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兴安盟所属各旗县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每户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当年房租支出额超过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每户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缴存地与工作地(租房地)不在同一个旗县市的,需同时提供缴存地和工作地(租房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在盟本级和前旗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需同时提供乌市和前旗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五是缴存职工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或当期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六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即可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所需要件办理销户提取。
七是将全盟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贷款期限为1-30年。
八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具体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综合条件及抵押物等相关因素确定。
购买新建毛坯自住住房(含期房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住房)的,可以在所购住房总价款的基础上增加25%的装修贷款额度,装修贷款部分需另外提供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做抵押。
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九是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业务。即,在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兴安盟户籍的缴存职工,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能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房产做抵押,同时提供一名在兴安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及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十是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转移到管理中心且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十一是将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月还款比例占家庭固定收入的50%调整为60%。
家庭固定收入较低的借款人,可以提供一名在兴安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共同借款人,提高综合还贷能力。
十二是延长申请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有效期限。其中,购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高层住房的延长到4年、新建多层住房的延长到3年,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延长到2年,购买二手住房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住房或建造、翻建住房时间以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日期(或相关部门批准日期)为准;大修住房的时间以相关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十三是对信誉良好的缴存职工继续执行贷款最长期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的政策。
剩余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年的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先提后贷业务时,公积金账户余额需保留1万元。
职工退休后应一次性结清贷款,因自身原因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退休后办理公积金转贷业务时账户余额需保留1万元,待结清贷款时一并办理销户提取。
十四是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标准由原来的贷款总额的10%降至5%。
按照管委会会议要求,这十四条惠民政策及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由管理中心制定并报自治区监管处备案。同时要求管理中心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中,不得受理不具备网签条件的购房手续。对以上政策如有疑问,请拨打3999003、3999000、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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