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 [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对已使用过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二)取消原“夫妻双方在过去一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但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利率统一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四)调整职工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贷款金额,其中: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住房面积1500元/㎡。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24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没有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的,提供与购(建)房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及购(建)房等相关资料,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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