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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时间:2022-12-30 09:42:20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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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住房公积金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得益于公积金政策,有4700万职工喜迁新居,改善住房条件。

  日前,国家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

  那么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如何规定?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又是什么?这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础知识您都了解吗?

  省住建厅开设《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栏目,为您逐个解答有关公积金的疑问,帮您掌握公积金常识,学会、用好公积金,敬请关注。

  基础知识和缴存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2.哪些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范围有哪些?

  答: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5.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6.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对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9.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0.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2.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3.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4.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5.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7.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

  答: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以太原市为例)?

  答:(l)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2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差额补缴三种。

  (1)正常补缴:是指集中汇缴形式的补缴,指个人(非单位整体)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给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职工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不定额补缴:是指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时,为其开立个人账户后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3)差额补缴:是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2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

  答: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包括:

  (1)个人内部转移:

  因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或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的业务。

  即: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者集中封存户。

  (2)整个单位账户整体转移:

  因缴存单位发生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清算组织经办人)对该单位账户办理账户整体转移的业务。

  即:原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整体转入新并入单位或者集中封存户。

  2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是指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注:职工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要完全一致。

  25.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缴存单位提供个人账户合并书面申请;

  (2)合并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公积金专管员证。

  26.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目前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或者转移。

  (1)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注:合并时要求该合并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在不同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该职工已封存的账户统一转移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所在单位后,再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注:转移时要求该转移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7.什么是个人信息变更?

  答:个人信息变更是指因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例如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28.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缴存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的书面申请;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包括15位升至18位的)发生变更的,须提供户口簿;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公积金专管员证。

  29.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30.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时,按单位性质,需提供以下资料(A4纸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国家机关:

  提供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职工工资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②事业单位: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职工工资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③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职工工资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其他组织单位:

  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职工工资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31.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答:(l)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开户清册》(5人以上批量开户办理需附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专管员持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领取印鉴卡,准确填写后,加盖印鉴(印鉴卡正面加盖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背面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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