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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第三条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借款人如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借款人之间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收入稳定,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需经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一、借款人二,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2、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 贷款程序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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