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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头市公积金提取缴存出新规
《关于汕头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15种: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购房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没法提供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则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及房产查询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提取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按照省政府粤府办[2009]16号文件规定,则必须满足所购房产是购房人首次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条件,方可提取。
3、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购房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及房产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房产为房产产权人首次购买且为普通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2、须经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准,能提供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二)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结算依据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房屋所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2、须经过当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3、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二)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3、工程结算单、付款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修前相片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五离休、退休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六死亡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如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八出境定居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2、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3、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提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2、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资料办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家庭没有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租赁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房产不能提取;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3、提取申请应当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夫妻双方失业证明材料或夫妻双方月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须持经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或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
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劳动部门失业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经单位核实盖章);
4、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农村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一)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应当自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我中心在住房积金提取管理方面以依法、依规、公开、公平、效能为原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只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对应的申请材料,我中心承诺即来即办,服务职工。对不符合条件的,我中心不予受理,请各缴存职工对我中心的提取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相关表格和政策文件详见汕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tfcj.gov.cn)下载。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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