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出台公积金贷款多种优惠政策
2014出台公积金贷款多种优惠政策 楼市或将酝酿第三轮救市
新华视点发布消息称: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等三部门今天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目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两笔主要费用,分别为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其中,评估费按照抵押物估值的3%。收取,最高不超过1500元。担保服务费按照贷款额的3%。收取,最低300元。
业内人士表示,这两项费用占总房款的'比重较小,是购房过程中较小的费用支出。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在限购松绑和贷款新政之后,楼市的第三轮救市政策正在酝酿中,其主要特征是增加购房补贴、调整税费收费政策、要求公积金降低首付等。预计后续还有更多减免房地产相关税费的政策出台。
央广网北京消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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