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14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1
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0月31日开始执行。这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获得的消息。
调整具体如下:1、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2、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3、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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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和条件有那些?
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及条件: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六)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公积金购房有“三项注意”:
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
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
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达60万。比如:西安特殊情况可达70万、成都、广州等多地区。
三、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
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公积金买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
房屋价格往往是同房子所处的区位、建筑的质量、小区绿化及环境、开发商的实力和品牌、物业的管理、社区服务功能的配套等居住要素成正比的,借款人应根据自己工作生活的便利程度、收入和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购买适合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价格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房地产管理部 门鉴证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价格(或房地产买卖契约价格) 。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是指购房人先予支付给售房人的购房资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购房首付资金是家庭必须准备的,缺口部分可以申请贷款,完成购房全款交付。一般情况下房价扣除首付部分等于贷款金额,如果首付比例要求越高,则购房贷款的门槛就越高,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现房及按揭商品住房30%,二手房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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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记者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到,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茂名网讯日前,有市民向茂名晚报记者反映称,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的一则消息:广东多地公积金异地互贷扩至全国!国内任何城市缴存公积金,且符合买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条件,均可申请贷款。该市民表示不知该则消息是否属实,希望记者能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为此,记者昨日走访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
昨日下午,记者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到,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
另外,粤西五市湛江、茂名、阳江、云浮、肇庆等地于去年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交流协议》。协议各方将建立共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套取、互通互认的提取使用业务、互认互贷的贷款业务以及培训交流等合作机制,建立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肇庆五市住房公积金合作交流和互惠共利的新格局,开启了粤西地区住房公积金共同优化发展的新篇章,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使该五市的缴存职工能享受到更广泛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
目前,湛江、茂名、阳江、云浮、肇庆五市将允许在协议方使用地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以及能够享受使用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优惠,住房公积金在保障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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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12月6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大调整,通过降低公积金信贷服务门槛,以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本次调整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因购买该套住房提取过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市民。
本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
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将贷款申请的准入条件由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工作单位缴存不满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适当延长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30年延长为35年,但不得超出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方缴存职工由40万元提高为4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由30万元提高为35万元。
降低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降低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由60%下降为40%。
取消二套房贷款关于户型面积的限制。取消购买二套住房建筑面积只能小于144平方米的限制。支持贷款对象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实行公积金贷款审核“认贷或认房”政策。采用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或者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套数作为认定标准。具体为:1.申请人及配偶均无贷款记录或者在房产登记部门没有登记的房产,认定为首套房贷款。2.申请人及配偶有且仅有1次贷款记录或者在房产登记部门的房产数为1套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3.申请人及配偶已经有2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者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数为2套及以上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贷款,不予发放贷款。
下调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将职工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时开发商交纳的贷款保证金的比例由现行的10%—20%,下调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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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单人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人提高到80万元;放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范围……记者10日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助推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本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做出适时调整。从11日起,职工家庭贷款购房将获更多政策支持。
据悉,新政策对借款人应按照规定连续汇缴6个月公积金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以下两种情况,视为连续汇缴: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借款人因调转单位造成个人公积金漏缴,但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缴。
调整组合贷款有关规定。当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借款人可以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即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申请商业贷款时,应按照受委托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补充完善贷款期限以及延长贷款年龄规定。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是否曾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放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范围。已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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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啦!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吧。
1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最低降至30%
原来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买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最低首付两成,90平方米以上住房最低首付三成。从今天起,首次贷款的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原来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最低为60%,从今天起,首付比例下调至最低30%。但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仍按照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上浮至1.1倍。
2贷款额度提高,两人最高可贷60万元
从今天起,两人(含)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一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同时新政也提高了贷款保底额度,即最低贷款额度。对于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提高至36万,即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过本人申请,个人最高就可贷款60万元。
3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半年就能贷
原政策是贷款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才可以贷款。新政改为“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
此外,为了适应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分割等新情况,取消主借款人必须拥有50%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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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xx〕4号),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厦门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新政于20xx年4月7日发布实施。
较之原有政策,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降低贷款门槛
新政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有购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二、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
新政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调整后明确,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首套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30%支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则必须按不低于50%支付。此次调整,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取消了购房套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
如果职工家庭欲购买一套中低价位的住房,支付20%的首付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疑可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有效缓解购房资金压力。
当然,若职工购买一套价位相对较高的住房,需申请组合贷款方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那么其首付款比例标准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新政明确:
1.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2.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原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的标准,是20xx年初根据当时我市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水平相应制定的。随着我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上涨,这一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新政适当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可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保障作用。
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在政策调整前,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8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余20万元则需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后,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仅此一项至少可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8.3万余元。
此次政策调整,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适当上调,可以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以缴存基数均为4655元(厦门市20xx年度社平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6703.2元(缴存6个月)、贷款期限30年双职工家庭为例:政策调整前,执行的是0.6的流动性调节系数,该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约为71万元;政策调整后,执行的是1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可达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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