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南昌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南昌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南昌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商转公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半年以上余额;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6、申请商转公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高于所购房价款的50%(第二套房贷款余额不高于40%);
7、借款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8、原为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
9、商转公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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