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婚姻状况证明(认定有效期为3个月,有注明有效期的,以注明期限为准);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表、首付款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抵押房屋的二证(房产证、土地证);
(四)预抵押贷款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表及开发商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预抵押申请函。电梯公寓主体工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放款,多层封顶后放款;
(五)质押的须提供当地银行存单;
(六)借款人所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初审准予贷款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审查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及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中心派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和核实抵押物;
(四)抵押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其中二手房交易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抵押值以契税证的纳税金额为准;在建楼盘预抵押贷款的由开发单位收齐资料后统一到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
(五)召开审贷小组会审批贷款;
(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
(七)借款人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八)贷款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归档;
(九)划转贷款资金;
(十)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本息;
(十一)结清贷款。
第二十一条 自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的,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政策依据:《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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