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
供暖补贴是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发〔2003〕148号)、省建设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12月6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集中供热现状,现提出供热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欢迎参考。
一、2016-2017年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
内政办发〔2014〕124号12月3曰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
二、2016-2017年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新规定(发放标准)
“今年我们小区贴出通知,从10月10日就开始注水了,看来要提前供热了。”再有两天就进入供暖期了,记者昨日从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获悉,呼市各供热企业对2015年至2016年供热期的生产物资和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都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具备条件按时按质给广大居民业主送热。这几天,很多居民家中供热二次网已开始注水,有的供热企业已点火起炉逐步升温。
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监察队队长孔海平介绍,今年,呼市拆并整合及“煤改气”锅炉房共完成24座,其中,拆并整合13座锅炉房,“煤改气”11座锅炉房,总面积150.41万平方米。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除了科林公司拆并的世纪御园小区有可能延误外,其他区域10月15日能按时供热。目前,我市市四区共9个供热区域,总供热面积10138万平方米(居民供热面积占75%,公建供热面积占25%)。
就广大居民及微信网友关心的煤价下调会否降低取暖费问题,记者从自治区和呼市发改委了解到,今冬呼市的取暖费不做调整,依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即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
另据了解,今年呼市计划投资9500万元,更新改造既有供热管网210公里,涉及市四区,供热面积为300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120公里,拆并单位在供热前期能完成80%的`工作量,剩余部分正在加紧施工。
对广大低保户和困难户等社会救助人群,呼市在取暖费上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对低保户家庭每户60平方米居住面积给予补贴,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孔海平表示,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或者延时供热等出现的问题,如是供热企业的原因,市公用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今冬供暖季即将开始,如果市民有供热方面的投诉,可拨打市公用局供热投诉热线6934403、8938620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12319城建热线反映。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正式出台,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废止。此次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范围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同时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从2015年至2016年取暖期开始执行。今年至2015年取暖期按月计发的取暖费补贴于今年12月发放完毕。
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补贴,按每户1546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发放。考虑自治区部分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偏高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变动,从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的下个取暖期起,按相应的职务或职称级别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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