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发放给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欢迎参考~
一、补贴对象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临邑县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或散居城市“三无”人员中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补贴资金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其他符合评定标准的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单独为其办理银行卡,资金通过“涉农一本通”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同步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临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在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财政部门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建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分别对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留存备案《临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电子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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