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1日至3日加班需“补钱” 4日至7日加班可“补休”
7天长假,大家走亲访友、游山玩水,但也有一些朋友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国庆加班的加班费、调休是什么情况呢?昨日,江苏省司法厅在官微上公布了今年国庆加班和调休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国庆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10月1日至7日的7天休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因此,劳动者有3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5日、6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补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1.75天。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可以以调休来冲抵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所以,在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的,企业必须“补钱”;10月4日、5日、6日、7日四天加班可以“补休”。
几种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3、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7天全加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读者反映,国庆7天全部被单位安排加班,一天也不能休息,单位此举是否违法?
对此,省司法厅官微表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如果本次国庆7天全部加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超时加班,是劳动法规不允许的。
如果本人被加班工资所吸引,“自愿加班7天”,甚至愿意与企业签署加班自愿书,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免责吗?
省司法厅认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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