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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10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2-12-08 15:17:13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宜春10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于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宜春市“四区”、三市、六县分别列入二、三、四类调整区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宜春10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据了解,江西省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区域划分为四类。每类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不相同。其中,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简称“四区”)列为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300元调整为143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由此前的`13.00元调整为14.30元;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列为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210元调整为13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由此前的 12.10元调整为13.40元;上高县、铜鼓县、万载县、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列为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060元调整为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由此前的10.60元调整为11.80元。

  据悉,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江西省自1995年5月1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10次调整。

  拓展:

  新调整后全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3.0元/小时;

  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2.1元/小时;

  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0.6元/小时。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按照规定,凡与宜春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不能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未达到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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