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央企工资总额下降必须合理分担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冯海宁
社评
要想“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不会转移到普通职工身上,变成普通职工工资下降,国资委还需要督促每家央企完善内部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
3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据了解,今年2月9日,国资委就曾发布通知称,若央企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这句话虽然出自于一纸《通知》,但语气很坚决,就是一种刚性规定,不允许任何央企去逾越。之所以如此规定,大概是因为过去某些央企是亏损的,而央企高管却旱涝保收,不见薪水下调,甚至以前还出现过央企巨亏而高管薪酬不降反升的怪象。
这个《通知》下发之后,相信将形成有效的约束力。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一是效益下降的央企,其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与企业效益下降幅度是否一样?或者说,效益下降与工资总额下降如何“挂钩”?二是效益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下降之后,央企内部如何公平合理分担?
从道理上来说,央企效益下降主要责任在决策者、管理者,即央企高管应该多承担责任,工资下降幅度应该大一些,普通员工工资下降幅度应该小一些或者不下降,这样的分担才是公平合理的。对于组织任命的央企高管,由于他们的薪酬受今年初实施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约束,薪酬与绩效应该是挂钩的。但在企业效益下降后,最终薪酬下调幅度是否与企业效益下降幅度相适应,尚待观察。
对于非组织任命的央企高管,这部分高管目前人数最多,拿的是市场化的`薪酬,他们能否合理承担央企效益下降的责任,他们的工资下调幅度是否公平合理,更值得关注。另外,央企上市公司的部分高管过去薪酬偏离业绩受到舆论诟病,今年起薪酬能否与绩效真正挂钩,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央企高管工资随着企业效益下降而下降之后,会不会通过其他方式“补”回来?央企高管薪酬是由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福利等构成的,虽然绩效工资会受影响,但不排除通过津贴、福利等方式拿回来。因此,要想“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不会转移到普通职工身上,变成普通职工工资下降,国资委还需要督促每家央企完善内部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比如,完成目标任务的央企员工,即使企业工资总额下降,也不能让他们吃亏。完不成任务者尤其是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降薪。
想让央企职工公平合理分担“效益下降”、“央企工资总额下降”的责任,惟有详细公开央企主要岗位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每个岗位业绩完成情况和收入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公众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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