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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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一名读者咨询,其在某单位工作了1年零5个月,在单位加班累计共352个小时,单位规定工资5000元以上的不能发放加班费,低于5000元的可发加班费也可补休。读者表示,因单位让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1550元/月的工资,但实际工资不是这个标准。如按加班费给的话,单位是不按实际工资计加班费,而是按1550元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读者问单位此举是否合法?
林子俊表示,读者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合该读者的提问,这里涉及到的实际上是加班工资基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回归到该读者所述的情况,如果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所显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应以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作为计算与发放加班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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