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加班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随着小长假的落幕,加班忙碌的上班族们也开始抽出空隙,气定神闲的计算着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可由于对工资基数的不确定,很多时候自己计算的和拿到手的之间存在误差。为了给大家一个参考依据,不让自己的劳动所得受损,小编特意整理了关于加班费计算的一些问题,多了解了解,保不齐什么时候就能用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该拿的不碰,可是该得的那也不能白白的蒙受损失。外出工作,归根结缔无外乎就是为了一个字——钱。本身就牺牲了休息时间加班,如果在没有点实际的补偿,伤神、累心的活谁乐意干啊。所以,不要以为谈钱很俗气,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的,按照三倍工资标准计算。(除去原有工资以外,可额外多拿双倍工资。)那么计算加班费时工资基数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费的工资基数计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以实发工资标准改变了原约定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了通用的法律之外,各省之间也根据实际情况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做出了相应的约定。虽说大方向上差不多,可在个别条款上海存在着细微的差距。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这样一条特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合同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了加班费基数,那么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多少,加班费基数都以约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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