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嘉兴市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水涨船高” 对于失业者来说,没有了工资收入,失业保险金无疑是一种基本保障。记者昨天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水涨船高”,1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与调整前相比增加了142元。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为1660元。由于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也已正式印发。
“目前我市劳动力市场上的月工资普遍高于1660元,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感受比较明显的将是全市的失业人员。”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印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涉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待遇标准的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从1103元调整到1245元。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相同缴费时限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生育补助待遇标准方面,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的生育补助标准调整到3735元。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据介绍,失业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位相关负责人提醒,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证件照片2张、《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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