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技巧
教师招聘考试一般有两个环节,一是笔试,二是面试。应聘者能否顺利实现当老师的目标关键在于面试,而面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试讲,由此可见,试讲对应聘人员的重要性。许多应聘者由于没有授课经验或是缺少授课指导和授课技巧而纷纷落榜。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态度谦虚
招聘教师考试的试讲环节必不可少,试讲者应该保持什么样的态度很重要。近年来由于就业压力增大,教师地位提高等原因,有更多高学历、高水平的应聘者渴望加入到教师行业,而这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比较优越而在面试试讲过程中容易出不谦虚的态度。因为面试考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师,试讲者一旦表现出傲慢或是对面试考官轻视的态度,这类应聘者多半会被淘汰。人无完人,课无完课。无论你的学历有多高、经验有多丰富,没有一个讲课者可以达到完美无缺的境界。要想让面试人员找不出毛病是绝对不可能的,应聘者在面试过程中保持一种谦虚的态度是最基本的要求,态度决定一切。
二、重点突出
讲课内容要有重点,这是基本要求。应聘人员切不可在试讲的时候出现面面俱到的问题,不肯舍得一些不能突出试讲者能力的问题只会影响面试成绩。应聘人员如果讲课文时方方面面都提到,结果只能是蜻蜓点水。有的应聘人员在试讲时,对作者介绍、文章层次各个步骤都进行了很认真的分析,然而这样做只能是白费力气。面面俱到既不能突出重点,也不能显示你的特长,而面试试讲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最少有15分钟,最多也很少超过30分钟,那么试讲者如何在短时间里发挥出最佳水平,突出自己的能力,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取得面试高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应聘者在试讲过程中尽量做到突出课文重点,达到新课标的要求。
文章不要讲得太多,在于精而不是多。有些老师对文章学有些研究,结果分析课文时非常注重对文章形式方面的解剖,比如修辞、写作手法、文章特色、前后钩连照应、描写分类、表达手法分类及运用、文章鉴赏方法等。这些东西不是不可以讲,而不应是课堂的重点。试讲者要注意试讲过程中出现此类问题。
三、内容务实
试讲者中有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的硕士和博士,因为平时听惯了大学教授的讲课,而习惯于这种授课方式,如果在试讲之前没有接受授课指导,及容易在试讲过程中出现保留大学老师讲课风格,忽视听课对象需求的情况。大学的授课风格与小学、中学的授课风格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试讲者的讲课内容侧重扩大知识面或是就一个问题深入讲解太多,都是不合适做小学或是中学老师的,试讲是很难通过的。
无论面试条件是否要求是硕博学历,试讲者在讲课过程中都要注意讲课内容务实这个问题。试讲者在突出课文重点的同时需注意深入理解课文,讲课内容既要有深度,又要切合学生的实际需要。深挖重点,然后再点一下文章其它部分,勾出文章整体思路,给人以整体感。发挥不宜太多,太多了也会冲淡主题。或者更直接地说,讲课像写文章一样,围绕中心(重点)行文,废话尽量少讲或不讲。深挖课文的同时,最好对课文的思想内容有独到的见解,这是最难,最重要,也是最能体现试讲者水平的地方。
四、师生互动
试讲与学生互动的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教师在课堂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是衡量教师的一个标准。试讲者在互动环节要注意角色的把握,试讲者主要是发挥启发、引导学生的作用,而互动环节要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最终使学生达到充分理解课文重点内容和新课标要求的目的。
五、重视仪表
应聘者在面试过程中,对仪表的测定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是由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通过观察给应聘者的评定,所以应聘者在整个面试过程中都要始终如一地保持良好的仪态风度。当应聘者进入考场后,考官首先看到的是考生的仪表仪态,先敬罗衣后敬人,考官对应聘者的最初印象或多或少地会影响考官对考生的评价,所以应聘者在仪表仪态方面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拓展知识#
面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考点参加面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未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者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2.考生在候考和备课时,除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和证件外,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严禁开启、使用具有通话和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在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核验。
3.考生在考点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互借文具,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不夹带资料,不冒名顶替。对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面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同时追加停考三年的处罚。
4.面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场,不得逗留或返回,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得向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询问面试分数。
5.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和考点秩序,恐吓、威胁考官和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