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写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实践办案经验空白,在座的大部分同志都是本人的前辈及学习的榜样。然而,本人在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法学本科和三年的民商法学硕士学习的过程中,虽谈不上是一个出类拔粹的学生,却也在论文写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加之,进入法院工作以后领导及研究室也给了本人多次锻炼及学习的机会,所以在此,我将自己在平时写作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分享、交流,有不是之处还请包涵、指正。

  一、论文写作的功能与价值

  王胜俊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的贺信中指出:理论研究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是不是受重视,理论研究选题准不准、答案对不对,理论研究成果管不管用,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人民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实现各项工作的新发展,要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新使命、新任务,理论研究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理论研究对当前法院工作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王胜俊院长强调理论研究作的好的人,一般实践能力都不会差。有许多优秀的人才都是因为善于研究写作,从而被选拔进最高法院、省高院包括我们市中院。2、正确适用法律。理论研究大多是针对当时的法律,或者是对空白法律制度的构想,或者是对当时法律制度完善的设想,或者是对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解析,这种研究对现实的办案实践是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的,它使广大的法律工作者能够更正确的了解法律、适用法律、可以提高厂大法官适用法律的正确性。3、综合能力全方位训练。在法院工作,办案当然是最为重要的,但是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也不亚于实践办案,实践与理论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理论可以推进完善实践,同时也需要实践指明研究的问题方向。

  二、选题

  一篇文章的好坏,题目起到一半甚至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决定了整篇文章的好坏成败与否,至关重要。

  当然选题也是机遇的问题。选什么题这不是由我们个人决定的,这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给定的。这个历史条件给定的东西是客观的,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反映的灵敏度不一样,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抓不住。怎么知道这个机遇来了,怎么抓住这个机遇?这就是选题机遇的问题。“有志者事竟成”,还有一种说法是“只有功夫深,铁棒磨成针”,还有一个日本的说法是“只要多跑多转,狗也能遇上好运”。当然这个说法不是大雅,但说得也深刻。所以这里第一个是要有理论修养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我的老师说过,在自然科学领域,年轻的学生超过老师是正常的,也是应该的,是必然的。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这是不正常的。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科学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是博大精深的,越学越觉得自己不足。我有时看两千年前的书,就觉得自己这么渺小,人家两千年前就讲得这么深刻,我自己到现在还达不到。就是中国很多古典的东西,我们并没有想清楚。所以说理论知识的准备非常重要,你不准备历史知识,不准备理论知识,你就不知道这个问题怎么定位,不知道这个问题有几斤几两,不知道自己研究的到底是什么问题。

  (一)选题的原则

  1、实用性。尤其对法院的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来说,你这个立论首先要实用,要管用,要切合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作一个书评,作一个简介,这就是我们做一个课题的标准。如果你要把有关的理论,有关的学派都搞进来,做成一本书,那就不是法院所要研究讨论的课题了。我们研究问题就是要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要为法院提供决策建议。

  2、新颖性。没有新意就是在浪费别人的时间,浪费别人的生命,鲁迅说:等于在谋财害命。当然,鲁迅也说得偏激了一些,你写得不好,人家不看就是了,不能算是谋财害命吧。我们要写有新意的,写别人一看就是“哦,这个问题我没有认识到”的这种文章。你题目可以是旧的,但内容要有新意。

  3、合理性。你这个题目是适合于时代潮流的,不是逆历史而动的,是使大家似可接受但还需要理解才能接受的。不能大家一看就不可接受,也不能大家一看就接受了,这样的话就不够新颖性。所以你的文章就要新、奇、特,大家看了题目还带点疑问,然后觉得有点道理,看完文章后觉得还真是这回事。所以选题要有合理性,论证也要有合理性,两种合理性要求不太一样。讲到合理性,刘勰在《文心雕龙》上说道:“文源于道,明于本然。”文章要源于道理,要讲清楚文章本来是怎么样的。然后他说:“文以载道,明于当然。”就是你要告诉人们这个道理,让大家都认为应该这么做。这个境界就高了,这就是我们立意的核心。我们写文章不都是这样吗?不管是写个立法解释也好,提出意见建议也好,不都是想让人家认为该这么做吗?所以在课题研究中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理论上有创新,二是实践上有指导意义。

  (二)选题的若干忌讳

  1、忌太大:xxx研究,论xxx.这类题目往往是一本著作都无法论述清楚的,而作者仅仅想通过一篇几千字的文章论述清楚,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用题往往会给人过于狂妄的感觉。

  2、忌太小:陷入疆局,无内容可写。在决定某个题目之前一定要粗略的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很多问题虽然很新,但是没有可借鉴的资料,这类研究前沿性很强,但是往往是大部分作者都无法企及的,评委在评分的时候也比较尴尬,自然不会给出高的评分。

  3、忌太土:浅析xxx,关于xxx的思考。这类题目是已经过时了的题目,评委已经看的太多的,初看之下不会给出高的评价。

  4、忌理论性太强,远离生活。我们是法院工作者,必须要记住任何的论文研究都是要用来指导实践的,我们作的是应用法学的研究,理论性太强的文章实用性不够,而且大多评委老师都是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他们可能本身对很理论的东西也不是很了解。

  5、忌副标题的滥用。副标题的使用取决于论文本身有无必要,对于一些小文章或正标题足以概括说明本文主题范围的则不必。结构宏大的论文更可能需要副标题作为限制论文涉及的范围、明确论文阐述的对象。副标题一般是对正标题范围的进一步缩小。例外情况:兼论什么,其目标不是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项内容与主题有密切关系,须顺带给予论述,且这一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次要地位,若删去这一部分并不影响论文完整性。

  三、写作方法

  (一)案例研究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许多事件包括一些很离谱甚至有背于法律的事件,我们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包括网络、电视、报纸,等等。并且现在有一个叫做微博的东西,其力量非常强大,传播速度相当之快,辐射面也相当之广。这些反面的或者是有争议的事件,虽然很多时候是打了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嘴巴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讲,给了我们法学研究者很大的启示,也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是有上升和进步空间的,这种传播本身就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一个案例可以引出很大的社会、法律问题,可以做为我们理论的思源。案例研究法,通常需要笔者先就案例作一个基本的介绍,可以不用太详尽,但是一定要说明案例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其次,再针对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展开理论的探讨,最终形成观点结论。

  (二)规范研究法

  这种研究是针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或者是对一种新制定的法律规范如何适用的问题所展开的。例如《合同法》颁布之初有许多学者针对合同法的适用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当然在《合同法》拟定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关于如何制定合同法方面问题的探讨。相类似的还包括《公司法》、《物权法》等等。

  (三)调查研究法

  通常在接触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会比较容易的发现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就某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其研究方式可以通过案卷问答、相关案例的搜索,将调研结果制定图表进行分类比较,使评委可以很具体的看出某类问题的不同状况。当然,一切的调查研究就是为作者的结论所服务的,调查研究只是为了更有力的证明作者的结论是正确的。

  四、写作思路

  (一)搜集材料

  这是论文写作的一个准备过程,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设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每年在学术论文的写作期间,省高院都会暂时性的开通中国知网的下载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内网进行中国知网下载。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以下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也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这个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包括硕博论文。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其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己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三)列出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需要细加斟酌。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对提纲进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也是经常会发生的。可见,在提纲和写作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关系,二者应同时达到完善地步。

  (四)论文写作

  在前面说到刘勰,他在《文心雕龙》“神思”中谈到:作家为了创造性构思,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修养:一是积累知识;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参考经验;四是训练情致。这说的是论文的写作必须各方面的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获得成功。尤其是,刘勰提出的“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这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道理。我们平常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说的就是文章写作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本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也应当是这样,就是要将自己反复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观点写出来。所谓“文以载道”,文章是一种载体,是承载和表达我们在前面所说到的文章分理性的要求。

  在写学术沦文的过程中,这样几对关系要注意处理好:

  1、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在提纲部分已经说过这一点了,这个关系应当是稳定的,同时是辩证的、动态的。

  2、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要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论文的创制应当是主体,资料的引用是为论文的创制服务的。不引用资料是不规范的论文创作,过多地引用资料属于偷工减料的做法,容易掩盖论文的创造性。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要做到这一点,决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在于作者对研究的内容与问题是否真正熟悉和掌握,是否能真正达到运用自如。正如俗话所说,熟能生巧。

  3、文辞和内容的关系

  所谓文质彬彬,对于论文创作来说也要做到文质彬彬。有的论文就像散文一样,文辞之美超过了内容之质;还有的则相反,内容很好,文辞比较贫瘠,来来回回就是那几个词。总体上我们应当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

  4、篇幅大小的关系

  应紧紧扣住文章的题目,突出重点和要点,按照简要、精炼的原则,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正确,资料珍贵,也一律割爱,毫不可惜。有的学者倡导“厚积薄发”,也有这个意思。

  5、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再好也有限。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仁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领导或者一些对论文研究的问题有经验的老同志的意见、那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

  6、广度与深度、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在比较研究中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摒弃、分析和批判。

  7、注释和正文的关系。

  注释是为正文服务的,正文需要靠注释来点缀。没有注释的正文是空中楼阁,缺乏扎实的根底;没有正文的注释当然也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在论文的撰写上,不是注释过多的问题,而是注释不足甚至没有注释的问题,这种论文缺乏学术性和规范性。学术论文规范抑或不规范,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注释以及注释是否恰当、充分、规范。当然还有另一种极端现象应予避免,这就是注释的篇幅大于正文,有时甚至每一页正文的内容很少,只有两三行,而其他的都是注释。有的注释本身就是一篇短文。这个似乎也不能称之为规范化论文。正确的做法是该注的时候就注,不该注的时候就不要为了注释而去注。

  以上是本人对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拙见,当然,因为篇幅的限制,很多问题来不及细说,也有很多问题是没有涉及到的。在以后的工作学习过程中,本人将抱着一种与大家互相交流学习的心态,共同进步。最后,非常感谢院领导在工作中给了我许多学习、锻炼的机会,给了我这次与大家交流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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